土地申请书

时间:2023-04-21 03:59:01
土地申请书

土地申请书

在现在社会,我们每个人都可能要用到申请书,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切忌长篇大论。那么一般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土地申请书,欢迎阅读与收藏。

土地申请书1

申请人: ___乡___行政村三组集体村民(附签名)

被申请人:___ 男 汉族 系___乡___行政村七组村民

处理要求:清除___在我组农用地上所有的附属物,恢复土地原状,停止其侵占我组农用地行为。

事实及理由:本组所属的一块农用地被同村七组村民___于1999年租用,该地块东邻村小学,北邻道路,同其南面和西面的土地一样均为我组所属农用地。1992年至1998年以前是我组发包给本组村民康脑的基本农田东北角部分,1996年由康脑以每年700元的价格将其租给洋沟河行政村村民黄桶建农资门市部。黄桶在该地块北边西段建东西向四间瓦房,瓦房南北宽5米,东西长约占北边全长的三分之二,北边东段建大门,宽约占东西全长的三分之一。西边南段建20.3米长围墙,南边建20米长围墙,计506平方米。1998年土地承包时出租方由我组村民康脑改为我组集体,由黄桶按当时我组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口数付给每户租金,1999年黄桶将土地上所属建筑卖给我村七组村民___,同时卢与我组时任组长康国华(现任村会计)及我组村民康脑、康太平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为单份由卢持有),卢以每年300斤小麦作为土地使用权租赁收益,卢在该地块中间空地上增建了养殖设施并栽种树木。卢获得土地使用权后除开始短期用于养殖外,多年来一直荒废,两侧围墙多次倒塌,现西边围墙仍处于大部分倒塌状。重修围墙时将西南角往西扩0.8米,占用我组长20.3米宽0.8米呈三角形农用地8.12平方米,自此共占用我组农用地514.12平方米。

20xx年春季,卢将该地块上养殖设施及部分树木清除开始在该地块中间东靠学校位置建居住房,在我组村民的多次要求村委会处理未果的情况下,我组村民到乡政府集体上访,由曹玉林副乡长出面才让其停工,然9月5日其又开始建房。9月7日我们电话告知曹乡长,9日我们以书面反映至乡党政办公室,10日以书面反映至乡国土资源所所长文建华及曹乡长。16日其主体完工,建筑物为四间东西平房,面北背南。17日我们书面反映至县政府郝四春副县长。11月21日我组书面反映至市国土资源局信访科,同日我组集体讨论通过决定解除与卢的农用地租赁合同并清算土地使用权租赁收益,随后向卢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卢以不识字为由拒收,我组当即对其宣读,然其仍拒绝接收。22日早晨我组委托我村中共支部书记康天转交,上午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午卢继续施工。至12月6日卢对解除农用地租赁合同通知未提出任何异议,至21日卢仍未清除土地上新建违法建筑、原有建筑及树木等附属物,22日我组向村委会就其拖欠农用地使用权租赁收益和土地侵权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然村委会数次找其调解均告失败。

此致___县国土资源局

___乡___行政村三组集体村民

土地申请书2

申请人:赵天伦 男 汉族 初中文化 56岁 住界首市王集镇赵集行政村赵玉庄157号

被申请人:赵天现 男 汉族 初中文化 56岁 住界首市王集镇赵集行政村赵玉庄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确认,将位于赵玉村东头桥西柏油路南的一宗土地的使用权(东邻赵天现、西邻沟北邻路南邻地)确权给申请人使用。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住赵玉庄,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和被申请人赵天现的父亲赵金拔是亲兄弟。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在世时,因申请人赵天伦的弟弟李修贤(小时候给姓李的了)XXXX—XXXX年在赵玉村桥西路南烧吊窑,占用赵集寨瞿金佳组的荒地,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就把自己的可耕地1.7亩,和同村村民赵天山的可耕地(东地大园子)进行调换,赵天山又和同村村民赵锦金的可耕地(在赵集寨后)进行调换,赵锦金又和瞿金佳进行调换。这样经过四次调整,就把赵集寨瞿金佳组在赵玉村东头的可耕地调到了赵集寨后。XXXX年申请人赵天伦的弟弟李修贤不烧吊窑时,又把此1.7亩可耕地,退还给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XXXX年因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年老多病,就把此地块交给被申请人赵天现代耕代种至今。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死后,有申请人赵天伦一人出钱出物办的丧事,其他人没有出过一分钱,因为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仍然在世,

申请人赵天伦并没有主张使用权,因此地块的收入属于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受益,现在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已去世,申请人依法要回此地块的使用权。申请人赵天伦多次找到被申请人赵天现协商解决此事,但被申请人赵天现,以替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看病付过药费(没有任何证明只是口说)和此地块已经曹美荣调到梁庄西头为由拒不把此地块的使用权交给申请人赵天伦。经村干部、镇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效。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六条、《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王集镇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附: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实自己有诉讼的权利。

2、XXXX年地改时赵玉村的地亩册子以证明所争议地块的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

3、XXXX年XX月XX日赵天现与赵华东签订的合同及被申请人领取租金的证词一份以证明被申请人赵天现说XXXX年之前已调整为假话。

此致

王集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土地申请书3

申请人:,男,193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村一组,务农,身份证:

申请人:,女,193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妻),务农。被申请人:,男,1967年住10月1日生,汉族,住,,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请求确认位于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0。45亩地使用权为一组村民、所有。事实与理由:位于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亩地系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一家,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为:、李贤飞、李贤群、李书兰五人。1996年申请人之子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关于与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进行转包,收取了给予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协议签订后于1996年12月26日向有管部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2820xx)号,并在转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栋。申请人、得知此事后,于20xx年把和告上了法庭,人民法院作出了(20xx)黔水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权人,擅自与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权人的追认,属于无效合同。

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后把收到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情有可原。可是不顾 ……此处隐藏3131个字……所有证给莫X_,在1958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队核算之初,社员们将原来土解时分得的土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交归集体所有并由生产队统一耕作管理,但仍保留一小部份土地由社员自由耕种,期间,X_ X_六生产队将原莫X福_种的这块土地和四周的樟树、荆棘清除以及填平旁边的一些粪坑、荒地等整出一块坪地的用来修建了生产队的晒谷坪。申请人称当时生产队长因队里没有晒谷坪以集体的名义向父亲借用的。由于自195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条)的颁布实施期间,生产队的生产活动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缺乏文字书面证据材料,所以,申请人请求事项缺少证据依据,申请人提出的争议土地四际界限也只能是一个模糊的界线。1981年国家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X _X六_将谷坪按人口分给生产队群众晒谷,莫

_福家也分得一份。当时莫_

福也曾提出过要求要回该祖宗地,生产队通过社员大会集体讨论,后来一致通过将谷坪边南边原生产队的三间仓库的地皮划分给莫

调换,留下谷坪给群众晒谷子,后莫

给莫__福作福家人已将调换来的仓库地转_龙,后莫_龙又将该地转给妹夫朱_斌建房。现申请人称该整

_福借用的,现申请人块地原是生产队因没有集体晒谷坪而向父亲莫

要求要收回原属于自己家的自留地。综合以上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章土地的分配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原耕基础上分配土地时,原耕农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农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时,应给原耕农民以适当的照顾。应使原耕农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连同其自有土地在内),适当地稍多于当地无地少地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农民保持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土地为原则。根据这一规定以及政府工作人员到长塘屯对群众的调查了解,可以认定:土地改革之前,申请人之父亲莫

认为莫_福确实在该争议土地上开垦了一块菜地。土地改革时确_福的原耕土地继续由莫_福耕种及管理,在成立人民公社初期查田定产时确定为莫_福的自留地。1962年后合并成立人民公社又在实行小队核算时,生产队向莫_福借了该自留地修建了生产队谷坪虽没有文字证据材料但也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但在1981年落实生产责任制时,生产队考虑到群众需要谷坪晒谷而用谷坪边的仓库地与莫_福调换了谷坪中间的祖宗地,作为社员,莫显福也分得了相应的一份谷坪地,所以长塘屯第六生产队已不存在侵占莫显福土地的行为。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章《集体土地所有权》第十九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

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第二十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按照我们国家的所有权形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依据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本府对莫_杰等四兄弟与_ _屯第六生产队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的所有权形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各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府确定:该争议土地所有权应属于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所有。

2、在19__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队核算后,生产队将原来分给农民的土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收归集体所有并由生产队统一耕作管理,只保留部份自留地由农民自由耕种,对于长塘第六生产队后来借用莫_福的自留地修建生产队晒谷坪之事,生产队于1981年落实生产责任制时已用仓库地来与莫_福调换,且莫_福作为生产队社员,也

_分得了相应的一份谷坪和其他生产资料,所以生产队不存在侵占莫

福土地的行为。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本府确定:该争议土地继续由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管理使用;申请人认为该地是国有土地、祖宗地没有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4、莫宽杰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施工建房等属违法行为,应停止一切施工、将土地交还集体。所造成一切损失由莫

弟自行承担。

5、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 _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0日内直接向_ _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本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_ _镇人民政府

年5月10日

土地申请书14

国土资源局领导:

本人购得XXX平米二手房一处,坐落在某街某巷某幢某号。现房屋产权已经过户,但土地使用证权属至今仍未变更。

由于完整产权包括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在房屋产权变更以后,必须变更土地使用权。

特持房产证和原土地关系证明,向贵局申请土地证权属变更登记,请在审核以后给以办理,万分感谢!

此上

  申请人:XXX(家庭地址,签名并盖章,电话)

  XXXX年X月XX日

土地申请书15

政府及有关部门:

随着学校办学水平的提升、办学条件的改善、学校建设的标准化和教育资源的逐渐优化,为我校教育创造一个更为和谐的发展环境,以及随着学生人数的逐渐增多,学校的扩建已迫在眉睫,在此特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征用xx镇村民山科住宅后的园子和xx镇民贸公司后一排土地的申请,目的是为了扩建学校,从而增大学生的活动场所、美化校园和修建教职工周转房。

本着保护环境、珍惜土地的原则,我们尽量将占用的土地面积缩小到最小。并在此郑重承诺,一旦土地使用权批复下来,我们将严格遵守土地批复的使用面积,绝不越界扩占,而且保证切实保护好周围的生态环境,待工程完工后,负责恢复工程建设中不得不暂时毁损的生态植被,坚决按照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到规定的各项环保标准,绝不破坏周围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以上就是我校处与对学校长远发展的思考,并已经过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改进,一致认为具备了扩大建设的条件。因此恳请有关领导研究我们的申请,尽快批复同意我们的土地征用申请!以便实现我们早日为学校的全面发展作出贡献的愿望!

请领导审核,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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