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价合同合集5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单价合同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单价合同 篇1发包方:深圳市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承包方:韩国三星工程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乙方)
本协议宗旨:就深圳赛格三星新厂扩建工程(下称本工程)之施工合同的合同价款及合同单价构成,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1、本协议书与20xx年4月26日甲乙方所签订的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之关系:
前述承包合同中的协议条款第五条所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组成条款,自本协议书签订后即行失效,其它条款依行有效。
2、本工程合同单价和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式:
1)中建一局依据三星工程公司提供的用以报价的工程施工图纸进行工程量计算,并依据深圳市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的定额综合单价(或材料信息价)以及相应工程类别取费率进行报价。
2)同三星工程公司进行审核确认工程量及单价的合理性后报业主(SSG)。
3)业主与其所委托的工程造价审计咨询公司(QS 伟历信公司)对报价进行综合核实,并通过与三星工程及中建一局协商确定合同单价及合同价款(并作为本工程结算单价)
3、合价款的构成
1)综合 ……此处隐藏3896个字……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格的定义基本上是对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的照搬,该定义有其局限,所以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中,将合同价格定义为“指第14.1款规定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即合同价格不是事先能确定的,需随工程的进展经一套完整的程序确定。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的临时性是有充分意识的,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关于合同文件解释的顺序不同的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规定,专用条款中的另有约定的效力高于协议书。因此,如果专用条款已约定了确定合同价格的方法,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就只能是临时的。
但是,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经常是建设方与施工方发生纠纷的契机。因为一般而言,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会偏低。这之中的原因,可能有建设方为了规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合同鉴定时多收费用的考虑,也可能有规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9.1款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的考虑等。因此,施工方应善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中间结算,因实践中建设方不按约支付工程款是经常的事,施工方还应注意利息的问题。如果双方未对利息做约定,当纠纷发生时利息往往按最高人民的法院的规定解决。早期最高法院将利息等同于违约金,后来终有所区别。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施工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条款中对利息问题作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