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证金合同范文汇总八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保证金合同8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保证金合同 篇1出质人(甲方):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质权人(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 为的《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经甲方依公司章程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授权(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担保方式
甲方以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登记止付手续(保证金利息按照同档次活期存款利率执行,并将利息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质押权利的组成部分,作为乙方提供不可撤销担保责任)。
甲方保证上述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不存在权属争议。
第二条 保证金专户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大写) 的保证金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视为保证金交付乙方,质权设立。保证金担保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对保证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
保证金专户名称:保证金专户账号:
若担保范围涉及多笔债权,保证金专户账号明细见本合同第三条中的“保证金质押清单”。
第三条 担保范围
债权本金(大写) 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若担保范围涉及多笔债权,债权具体情况见下表“保证金质押清单”。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优先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对上述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条 保证金担保的存续期间
保证金担保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 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变更
甲方确认,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甲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延长债务履行期限;
(二)增加债权本金金额。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甲方以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质押担保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质押权不因甲方的任何变动而受影响。不受甲方或借款人合并、分立、重组、变更、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的变更等因素的影响。
第八条孳息的收取
在质押期间内,乙方有权依法收取质押标的所生孳息。收取的孳息在优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后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质押物。)
第九条 担保权利的实现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从其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中直接划收相应款项: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
(二)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甲方承诺,如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甲方将提供其他乙方认可的担保。
第十条 违约及处理
甲方同意,如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而甲方未提供其他乙方认可的担保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所辖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任何币种的相应款项,本条约定视同划收的授权文件。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
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一)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如甲方为自然人的,则其仅须签字)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二)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保证金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
第十五条 声明条款
一、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向甲方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二、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三、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划线的条款。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四、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月 日
保证金合同 篇2甲方:××市×××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乙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市×××路
甲乙双方此前共同参与了合作开发××市××街以北地块的项目,并参与签订了相关的合同文本。为保障乙方的权利,双方经过协商,达成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 当日向乙方交付××××万元人民币的保证 金,用以保证乙方在上述合作项目过程中对合作项目的借款 利息和收益的收取没有任何法律风险、在上述合作过程中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否则,一旦出现乙方因此而承担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的,甲方同意乙方以上述保证金先行处理。如出现保证金不足时,则甲方继续愿意承担乙方对外承担的责任。
二、保证金的留置期限为××××年,期间 ,对最终因乙方没有风险而应当返还甲方的部分(下称余下保证金), ……此处隐藏4925个字……p>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于确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和依据。签订劳动合同是稳定劳动关系、减少劳动纠纷的前提和关键。如果处理不当,就会给以后的劳动用工埋下隐患。本文将通过分析劳动合同签订时的四大法律风险,以期为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消除隐患提供建议,从而为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避免劳动纠纷打下基础。
不按照法定形式和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不按法定形式签订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明确权利义务以及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各自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只有以书面的形式固化,企业的主张才能被予以支持和认定,发生争议时企业也才能更容易举证,使纠纷能够顺利解决。在实践中,企业一定要避免陷入这种误区,即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规避法律的规定,自由处置员工的录用与辞退,而且还可以不缴、少缴税款和社会保险费,即便员工去告,也会因缺乏证据而不了了之。其实不然,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可参照的凭证包括:(1)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
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而且这一通知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也很难因此免除相应的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就要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要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实后,企业仍然要补缴社会保险费,且相关责任人还要接受处罚。
另外,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还面临着补偿金风险。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无论何时将其辞退,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就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以及严重违纪、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等解除条款,及时辞退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员工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按法定时间签订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此外,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就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二款规定,应在新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需要特别提醒企业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仅不能规避法律风险,还会增加法律风险。具体而言,企业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将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第一,支付双倍劳动报酬的风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规
定了更为严格的制约措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个1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风险。劳动合同维护的是劳资双方的利益,也是对双方的法律约束。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对企业更加不利。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不受约束,随时可以走人,这将导致企业内部人员的高流动性,这种流动对企业制度管理、形成企业文化都是致命的,对企业成长与发展更是不利。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尤其需要用劳动合同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是涉及商业秘密或竟业限制的劳动者,企业通过劳动合同(包括专项协议)的相关条款对其进行约束比较有效,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的,也只有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或者签订专项的培训协议,才可以预防和控制劳动者提前离职,防止给企业带来损失。
第三,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企业一定不要以防偷、防跑、防犯规等为由,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劳动合同法》第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此外,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也早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同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企业还要注意防止被认定为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的行为。比如,试用期内扣发工资,待转正后再补发的行为,就很容易被认定为以扣发工资的形式变相收取保证金。
一旦劳动者向劳动部门投诉企业签订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企业将得不偿失。《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绝不可以收取押金、扣押证件,否则不但会面临行政罚款、赔偿劳动者损失等法律风险,还将严重损害企业形象和社会声誉。
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签订一份明确完整、合法合理的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和企业来说都很重要。如果劳动合同不合法合理,其导致的风险就是劳动合同的效力风险,即劳动合同无效或者可以被撤销。因此,劳动合同签订中的风险防范首先要防范其效力风险。
无效劳动合同的原因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具体来说,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主体不适格。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审查员工是否有相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比如,一般情况下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年满16岁;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必须年满18岁;招用从事爆破性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岁。如果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不具备相应的签约资格,就会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